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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件:


1.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关于厉行节约,清正廉洁,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3.关于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住房申报的通知

5.关于认真做好移动电话清理和改革工作的通知

6.关于清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工作的通知

7.关于加强各类资金管理的规定

8.关于加强我校招生监察制约工作的意见

9.关于校属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

 

 

 

 


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和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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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厉行节约,清正廉洁,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关于"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最近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 ]1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重申和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党政机关要提倡精简会议,多下基层,调查研究,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会议效果。要严格遵守会议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召开全校性会议,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办或校办统一安排。要提倡就地开会,凡组织到外省市开会,须报请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校内开会,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二、严格执行礼品登记上交制度

中央和上海市委以及市教育党委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是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全体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贯彻执行。为了严格礼品登记制度,进一步做好礼品登记工作,提出以下规定:

(一)、关于在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活动中收受礼品的规定

1、在与行使管理职权相关的交往活动中,对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种类、数量、价值大小,一律不得收受。因各种原因未能拒受的必须一律登记、上交。上交以后,组织上不得将礼品留归受礼人。

2、根据教育系统的工作特点,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活动主要包括:招生、毕配、出国(境)审批、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各类课题审批、科研成果(或论文)鉴定、审计、分房、办案、办证、督导、干部考核等工作以及各类评比检查活动和带公务到基层开展的各类调研活动。

3、以联谊形式为名,实际上为解决某事项而进行的"公?quot;、"疏通",或为办成的事项进行酬谢的猜奖、摸奖所中奖的物品,一律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处理(下同),即,首先应当拒收,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一律登记上交,组织上不得将上交的物品留归受礼人。

4、亲友交往中涉及行使管理职权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应予谢绝。未能拒收的,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处理。

(二)、 关于在其他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的规定

其他交往是指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活动之外的其他因工作需要开展的交往。

1、在其他交往中收受的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交所在单位。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同时将礼品上交所在单位。

2、属于亲友关系,又有公务往来,但难以确认是否涉及行政管理职权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按其交往中收受礼品的有关规定处理。

3、在系统和单位内的上下级之间、兄弟单位之间进行的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联谊活动中所中奖的物品,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交所在单位。200元以上的一律登记上交。

4、在其他交往中、对未能拒收的现金、礼金、购物券(卡)和其他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三)、关于把握礼品价值的问题

1、受礼人确认收受的礼品市价在5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的,可按规定直接或经登记后留归本人。

2、受礼人对收受的礼品价值估计不准,认为可能超过规定界限的,可送交所在单位估价处理。

3、对属于缺乏知识和经验而低估礼品价值留归个人的,应按新确认的价值对礼品进行重新处理,不追究受礼人的责任。

(四)、关于礼品的受理和处理

1、我校指定校办为礼品受理部门,并有专人负责礼品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一律到校办(受理点包括各校区校办派出机构)办理登记上交手续。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截留和处理。
校办于当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应将前6个月的礼品登记、上交的情况(包括各受理点的情况)统一汇总造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校纪检监察部门,一份报市教育纪委。

2、收交礼品的处理办法: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登记上交后经校领导批准,可给有关部门使用。其中贵重物品(如电脑、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照相机等),登记上交后须交校器材设备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备案后方可使用。高级工艺品、高档物品等经登记入帐后,可留校部陈列或作校方礼品使用。收交的礼券、购物卡等由校办统一自理后用于单位办公、职工学习、娱乐、奖励、慰问等。一般的日用品、食品(包括烟酒、水果等)登记上交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折价处理的收入和礼金,一律上缴学校财政。

3、学校指定校办同时为对外活动中礼品的受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外公务员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要严格按国务院令第133号和中办发[1998]26号的规定办理。

4、学校再次重申:各基层单位不得向校领导和机关送礼。

三、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关于客饭接待标准,学校重申如下:

1、会议和一般的公务接待标准:每客10~20元。

2、比较重要的公务接待标准:每客50~80元。

3、超过上述标准的接待,须报经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4、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陪客,无关人员不得作陪。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购买汽车、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严格执行沪教委财(96)26号文,加强对学校机关、单位及部门(包括一切企事业和独立核算经济实体)购买非生产专控商品的申报、审批管理的工作。

1、要严格控制购买汽车,各部门、单位购买汽车,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校器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要加强对购买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用公款购买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需配备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校器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用公款(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现已配备和占用的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司企业由校产办,其他部门由校设备处负责登记注册,并报校器材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违者按违纪论处。
校党政领导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作出表率,抓好分管部门的工作。
各学院、系统党委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本规定,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校的改革和发展。


摘自上大委(97)85号文《关于认真做好礼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和上大委(95)138号文《关于厉行节约,清正廉洁,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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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团结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校党委要求全校副处级以上(含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都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人范围及报告的受理和审阅

1、全校副处级以上(含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干部都属于"报告人"范围。

2、局、校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负责受理,党委委托组织部接收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教育党委组织处备案。

3、正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4、局、校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审阅并签字盖章。

5、正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盖章。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的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

4、其他有关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1、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参加人数和人员;
2、婚丧喜庆事宜所用的钱款数额和收受的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
3、其他有关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结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国籍、居住地和职业;
2、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谋生方式或职业;
3、其他有关情况。

(四)本人因私事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因私事出国(境)的缘由;
2、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地点及起迄日期;
3、出国境及在国(境)外居住、活动的费用来源;
4、其他有关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
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予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4、其他有关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经营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址、盈亏和经营或承包、租赁的起迄日期;
2、受聘的"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境内地址和受聘的职务、起迄日期;
3、其他有关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及已报告过而又起变化的重大事项的处理。

1、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及应报告重大事项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继续的,应依照本办法报告;
2、已报告过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

四、报告的方法及要求

1、报告人应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交校党委组织部。

2、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如因私出境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报告单》中说明。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领导干部的《报告单》。

4、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摘自上大委(97)118号文
《关于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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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住房申报的有关规定

处以上(含按处级管理)干部住房发生变动,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都应在一个月内,将变动后的住房情况,变动原因和批准单位等情况书面报校党委组织部。


摘自上大委(98)107号文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申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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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用公款配置通信工具的规定

按照中纪委关于暂停公费配置移动电话的有关精神,特规定:

1、由98年起停止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配备移动电话,个人配置移动电话的话机费、入网费、话机修理费等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同时,不准占用校内基层单位或企业移动电话,个人配置移动电话的费用不准到基层或企业单位报销。

2、移动电话使用费限额报销的范围主要是担负重要领导职务以及经常处理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负责人员,具体范围由校办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初步意见,提请校领导讨论,由主管校长审定。确定限额报销 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填写《限额报销电话使用费人员审批表》。限额报销的额度为:每月200元;不足200元的,按实报销;超过200元的,超过部分自理。

3、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有关办法。


摘自上大内(98)59号文
《关于认真做好移动电话清理和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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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第四次全会扩大会提出的要求,学校提出:

1、从2000年1月起,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配备住宅电脑,不准用公款报销领导干部住宅电脑的上网费用。

2、已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要如实登记,限期归还所在单位,各单位不得作价卖给个人;已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报销上网费用的要如实登记,立即停止支付。

3、领导干部不得长期借用公用电脑作为住宅电脑使用,已长期借用的必须限期归还所在单位或出资单位。

4、对公费购置的便携式电脑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已配给个人专用的一律予以清退,作为公用电脑集中管理。

5、个人接受下属单位及企业单位赠送的电脑要一律上缴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6、各学院(系统)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公用电脑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用电脑的使用及单位密码的管理。

摘自上大纪(2000)2号文
《上海大学关于清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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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学校的各项资金,杜绝学校经济活动中的漏洞,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凡是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开具收据、发票所收取的现金、支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

二、各部门在各类业务活动中凡需涉及到收取费用,必须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该项收费的合法性及收费标准,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收取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坚持收支两条线。

三、各部门收费所用的收据或发票应由校财务处统一提供,并加盖校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在外购买的收据或发票。使用后的收据或发票存根应及时到财务处核销,不得将收据或发票用于规定项目以外的收费。

四、各部门在各项业务活动中所收取的各项现金严禁以私人名义作为储蓄存款在银行开户,违背者以挪用公款论处。

五、凡根据学校规定,属各部门可以支配的资金亦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应在校财务处设立专户存储,其开支内容、范围、金额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支取或报销。

六、各部门接到本规定后,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在2000年3月25日前将有关款项缴所在校区财务处,凡在规定时日后再出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摘自上大内(2000)31号文
《关于加强各类资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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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校招生监察制约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八不准"规定

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属)许愿;

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递条子、打招呼,非招生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优秀生、体育特长生等;

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生及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以外的考生;

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学生入学挂钩;

不准借招生改革之名取得非法利益及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上海大学招生监察组转发
2001年7月12日


招生录取现场管理规则

一、维持录取现场秩序,非录取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二、录取人员未经培训不准上岗;

三、录取人员要按时到达录取现场,严格遵守录取现场的各项规定;

四、录取人员要熟悉录取规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五、录取人员在录取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内容资料与信息。

上海大学招毕办
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小组


上海大学招生工作守则


上海大学的招生工作在校招毕委的领导下进行。凡参加学校招生咨询、录取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纪律,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招生办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办事,切实贯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现根据高校改革形势的发展及上海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一、不准在咨询、报名、测试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二、不准在推荐、测试和录取优秀生、专特长考生的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不准接受考生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许愿;

四、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五、不准将捐资、增物、赞助与入学挂钩;

六、凡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亲朋好友及其子女春季报考我校的教师,不准参加当年该次学校试卷的出题、阅卷及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我校的教职工,不准参加当年(次)学校录取工作。

七、不准泄露与录取工作有关的内部资料与信息;

八、不准借招生之机为不符台条件的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帮助迁户口等。

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小组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大学春季招生
学校考试出题、阅卷工作纪律

一、凡有直系、旁系亲属参加春季招生考试的教师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学校考试的试卷出题及阅卷评分工作;

二、参加学校考试的试卷出题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按规定程序组织组织人员出题、按规定程序进行试卷的传递和保存;

三、参加考试评分的教师与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和离场,严格遵守阅卷场所的管理规定;

四、参加考试评分的教师必须遵照规定程序按照评分标准评分;

五、参加考试评分的教师在评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宣扬自已参加试卷出题、考试阅卷的身份。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及阅卷批分情况。不打听、不询问其他课程的试题内容和阅卷批分情况。在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上海大学招生监察小组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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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属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对校属企业的宏观管理,维护学校和校属企业的经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校部研究决定,对校属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规定:

一、校属企业(包括学院、部门办企业)严禁将本企业的银行帐户、合同及合同章、发票收据出租、出借给校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校属企业整体或部分交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或联营,须事前报告校产办,并将协议书交校产办,由校产办进行合法性、安全性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校属企业将本企业使用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租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须事前报告校产办,并将协议书交校产办,由校产办进行合法性、安全性审查后方可实施。

四、校属企业向银行贷款,须事前将贷款合同及专题报告交校产办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参照有关规定细则)。

五、校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向外单位提供融资及互相拆借,不得为任何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特殊情况,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加强对校属企业的宏观管理,其目的在于帮助校属企业规范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建立合理的经济秩序,避免不应有的风险和损失,使校属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校属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学校派驻在校属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者,对于本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校属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坚决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今后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与经济纪律处分,问题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搞自上大内(97)180号文
《关于校属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有关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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